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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学需求层面谈有利于法官廉洁
 发布时间:2020/3/27 浏览次数:2470

 

心态与慎初

--从心理学需求层面谈有利于法官廉洁

公正执法的机制建构与可行性途径选择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任建国  卢久绪

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论文提要:

“纵然天地毁灭,正义也必须得到伸张”,这是英国最高法院门前的石刻内容。法官应该也必须是正义的象征。但从现实情况看,群众的不信任感普遍存在,时不时冒出的法官违法案件和法官受伤害恶性案件,更是不间断地提示:虽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开展了许多年,但法官廉洁公正执法依然是一个大难题。更让担忧的是越了解法院的人(包括法官)越不敬仰、不向往这份职业(法官、甚至是法院领导的子女就业时不再选择法官职业,从侧面可以反映一些),法官远没有达到崇高、令人尊重的地位,这不仅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非常严重的威胁,甚至直接威胁到党的执政地位和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如何让法官产生职业高尚感、历史使命感,从而廉洁公正执法,进而赢得民众对法官的崇高感和信任感,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心理学问题。

本文从实证方面,通过对近几年部分出事法官的心态研究,分析造成司法不公正廉洁行为如此多发的现实条件机制缺陷。从理论和建构方面,根据马克思哲学中主客观相互作用理论和马斯洛的五种需求理论、奥尔德弗的“ERG”理论,从“慎初”入手,探讨通过良好的机制建设来促进法官正常心态形成的可行性途径。全文共计9810字。

以下正文:

一、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

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并不是没有任何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总能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期望,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如果因为腐败导致结果不是公正的,那么法律在人们的心中就会一钱不值,再有了纠纷、有了冤屈,人们也不会去寻求法律的处理方式,非法的途径就会成为必然的选择。可见,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正像英国著名学者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更烈。因为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破坏了”。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如果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胡锦涛总书记曾强调,“要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

二、我国法官廉洁公正执法的现状

近十几年来,整体上讲,法官素质是越来越高,民众对法院的满意度也是逐年上升的。20032007年五年间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审理案件3178.4万件[],平均每年约600--700万件, 2009年后全国各级地方法院每年审理案件均在1000万件以上[],可见各级法院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成绩明显也说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涌现出的宋鱼水、蒋庆、谭彦、金桂兰、黄学军……等一大批优秀人民法官的好典型,更说明法官队伍整体是好的,主流是好的。但是,从安徽阜阳三任中院院长前腐后继、北京西城区法院原院长郭生贵受贿案、深圳中院窝案、武汉中院窝案、吉林省法院窝案、最高院黄松有案、广东湛江窝案……等一系列案件来看,司法廉洁公正的现实还不容乐观。从近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看:涉及法官的贿赂犯罪均在100人以上[],虽然占全体法官人数的比例很小,但影响力和影响面却是相当大。司法不公,直接的后果是民众对法院、对法官的普遍不信任,用绕过司法机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矛盾,部分地区的故意伤害犯罪多年稳居刑事收案第一位,其中许多是因为以暴制暴,私力救济的结果。执行难也是对司法权威不信任的突出表现形式。更有甚者,对法院、对法官整体的不信任直接转化为对个别法官的人身攻击[],更应引起高度重视的是,部分群众,特别是部分网民一旦看到法官受攻击的消息总是想到司法腐败。

三、从心理学角度探讨司法不廉洁公正的原因

毫无疑问,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时代背景,是在历史与现实、体制与机制、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主观与客观等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共同作用下形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是决定作用。在司法不公中,法官心态就是内因,外部各种条件就是外因。法官心态就是法官的心理状态,泛指法官对事物的看法和认识,是一种思维的习惯状态,也可理解为法官对事物所反映出来的态度。大量的事实表明,良好的心态不但是个人发展、进步的先决条件,而且是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扭曲的心态则是自我毁灭的根源。因此,研究法官心态,加强法官心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查找已经出事的法官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这些法官的心态都发生了扭曲,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不平衡和攀比的心态,这是绝大多数出事法官普遍存在的心态。如原湘潭市中院院长罗凯元,在自己的悔过书中写道:“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的不断变化,一些资产阶级的阴暗面也随之而生,在这场变化中自己感到难以适应,不是从正面去想去考虑如何加强自我改造,增强适应能力,而是看上些畸型的变异,如一些过去不如自己的人,变成了暴发户、大款,甚至是自己亲手判过刑的人变成了西装革履、大腹便便的大款,心理极不平衡……因而想自己的事多了,考虑家庭以后的事多了,为自己、家庭、谋利的想法滋生了,在接受他人财物方面的胆子也一步步大起来了……”[]再如湖南郴州中院刑一庭原副庭长黄孝先交待在受贿前的想法:“这么多年来,自己一直勤奋学习法律,兢兢业业工作,业务能力一流,虽然获得了领导肯定,但经济上并不阔绰。看着社会上一些能力平平的人,一个个出手大方俨然大款,而自己囊中羞涩,心里很不平衡……”[]

二是无所谓和刑不上大夫心态,这是曾经手中握有较大权力的出事法官存在的心态。如黄松有就曾经认为,“自己是帮朋友打个电话、批转个材料,只要不枉法裁判、不违反法律,并没有滥用权力的问题”,他还认为“在廉政方面偶尔犯点错误,只要不是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也不至于给党和国家造成太大的危害”。[]

三是不负责心态。这种心态在窝案中比较普遍。因为有这样那样的利益关系,应该把关的不把关,应该制约的不制约,制度规定形同虚设。如吉林省法院原刑一庭庭长宋祥在交待中说:“案件第二次上诉后,李永军他们合议庭向庭务会汇报时,我虽然明显感觉到办案人李永军对刘文义在定罪和量刑上有倾向性……但由于此前赵大伟和刘文武找我说情了,所以作为庭长,虽然我应该指出合议庭存在的问题,但当时我也没指出来”[11]

四是法不责众和盲从心态。这是多起窝案中相对官职较小的出事法官的心态,认为反正有领导已经明确表态或暗示过,出了事有高个扛着,结果是一荣俱荣,一损当然也俱损了。如在“丁海玉现象”系列案件中的重灾区----宁夏石嘴山中院,原院长魏兰芬对丁海玉的案件格外关照,结果是上梁不正下梁歪,20002004年期间,石嘴山中院12名法官,在涉及丁海玉所在公司的多起诉讼中,在立案、审判、调解、执行等多个环节,构成受贿、伪造变造公文和失职等行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的严厉处分,其中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2]

五是撑死胆大饿死胆小心态。这是权力寻租型出事法官的典型心态。在这些人心目中,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行为的非正当性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但一旦防线失守,他们就会对自己的良知进行自我否定,贪婪、侥幸及膨胀的欲望让他们无所顾忌,着魔般将自己推向深渊。如北京西城区法院原院长郭生贵,短短的8年时间里非法收受或索取贿赂、贪污公款共计797.28万元。他不仅利用手中权力,左右案件审理结果,插手基建收取回扣,而且先后更换了3名“合作律师”,收取巨额案源介绍费[13]。还有最近出事的广东湛江法院的9名法官,与“讼托”合作,用审判权入股,将打官司办成了生意,将诉讼结果作为产品,根本体现不出一丝法官的良知与职业道德,完全是以赢利为目标的商人形象。[14]

六是侥幸心态。这是所有出事法官中普遍存在的心态。总认为自己的手段高明、手法严密,所做之事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做了别人也不会知道,即使知道也能过关。

四、  造成这种心态的现实条件机制缺陷

任何心态都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更不是人的主观世界的无端臆想;任何心态的形成都有一个生成的过程,都是人的主观世界与现实的客观世界相互作用的结果,都是由一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所决定的,都是自我与周围的人和事长期搏弈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都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同时又对周围环境产生反作用。如果一个法官在工作中总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即使通过思想教育,他想开了,不去计较,“心路开了”,但是久而久之,他很可能已经觉得“不公正”是一种常态,他心中的是非观念肯定会不断地模糊、淡化,与此同时,他的这种已经开的心态不可避免要对周围环境产生反作用[15]。据笔者在本院进行的调查结果看,几乎每一个初入法院的人员都曾认为法官职业无比崇高伟大,但用不上几年,绝大多数人员就认为法官职业只是一种较好的谋生手段而已,历史使命感和职业崇高感已是可有可无了。如果几个法官这样认为,那是个人有问题,如果大多数法官这样认为,那就应该是机制制度有问题。我们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现实条件机制缺陷有:

(一) 法官从业保障机制未形成。《法官法》已经出台许多年了,但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始终是“只闻楼梯响”,事实上法院的社会地位不高:基层法院“单位只是正科,领导高配半格”;法官的社会地位不高:按照目前组织部门的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基层法院一般只有9个实职局级以上(一正三副院长,一纪检组长,一政治处主任,一执行局长,两专职审委会委员)和4.5个虚职局级指标,而法官的其他升迁机会很少,因此大多数法官可能干一辈子工作也只是科员级;基层法院法官的待遇低,不仅东部沿海地区与西北地区的待遇相差明显,而且就在同一个地方,与烟草、供电、国地税部门、移动通信部门等工资待遇相差都很远,普遍要比当地法官的工资待遇高一两倍甚至三四倍。工资不高,物价却是飞涨,以敦化为例,目前工龄十七年的法官的月工资只有2500元左右,但敦化市区内房价平均达3500/平方米,最高4400/平方米,法官要靠自己工资买一套80平米的房子,他不吃不喝什么都不扣也得至少工作11年。并且,目前法官待遇基本是依照同级公务员的标准,但无论从入门门槛还是工作压力[16]来讲,法官与一般公务员都是不同的,他们所承受的各方面的压力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心理学层次理论认为生理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也是最为有力的需要,如果生理需要长时间得不到满足,很容易导致法官心态发生变化,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如果此时缺少正面引导,或负面引导过大,出事的机率自然会很高的。心理学的“ERG”理论认为当一个人在某一更高等级的需要层次受到抑制时,那么他对较低层次的需要的渴望会变得更加强烈。在官本位思想十分严重的中国,官位是在体现人生成功的最好标志(法院也是如此),但官位终究有限,当一个人用其所能,但依然官谋不上时,其对获得社会尊重的追求会更加强烈,而让别人尊重的资本通俗的看法是除了官,就是钱了,因此,如果此时缺少正面引导,或负面引导过大,出事的机率也会很高。有人说:“选择法官职业就应该能够耐得住清贫和寂寞”。我们认为不对。法官就应该清贫吗?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清贫的法官能够保证公正的裁判吗?假设法官安于清贫,就是不离开,还公正执法,难道这就是体制想塑造的理想化的法官?香港、新加坡的法官为何能如此廉洁,高效干事,正是因为他们高薪养廉的体制一直不变。高薪不一定养廉,但不高薪更不能养廉。

(二) 审委会运行机制出现问题。实践中许多法院的审委会成员资格只是一种职级待遇的表现,多由院领导、各庭室正职领导担任,按行政职务确定,而不是按学识高低确定,研究案件质量可想而知。而且往往是主管民事审判的委员只关心民事案件,主管刑事审判的委员只关心刑事案件,甚至自觉达成默契,互相承认彼此意见,导致集体把关作用降低许多。并且,因为经过审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错案责任追究时往往事实上谁都不追究,集体负责实际上是谁都不负责。如此“好”机制,被部分想法不端之人利用,成为错案责任人的保护伞也是很当然的了。

(三) 中立裁判机制面临严峻挑战。法官应当居中裁判,但实践中,法院领导和法官向作为行政案件被告的地方政府首长汇报案情并请示裁决方案,政府对拆迁、征地、供热等案件以影响社会稳定等原因直接指示判决结果,部分当事人通过有关党政领导干预、人大代表关注、媒体介入、找熟人打招呼等现象经常发生,法官不得不将领导指示、平衡关系作为判案首选,所谓“先定结论再找理由”,如此一来,案件公正性可想而知。而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长期工作,心态难免不改变,法官丧失了崇高感和公正心,还有什么事情做不出?

(四) 法官选任机制不利于法官处于法律界的最高位置。在欧美韩日,法官或是从从业多年、公认德才兼备的资深检察官或律师中经过层层程序任命,或是经过比一般毕业生多出五年以上特殊培训外加非常严格的考试、法定的见习或助理法官过程,才被任命。如此,40多岁的法官都属于凤毛麟角,50岁以上成为法官才是常态,因此在其国法律业界内法官始终处于金字塔的顶部,每一名法官都是业界内公任的资历深厚、学识渊博的精英人士,倍受人们尊敬,如此法官判决的案件少有人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但我国的法官选任机制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资格考试,即可成为法官,结果是:法台下是业界内公认的老律师,法台上是30左右岁的年轻法官的情况普遍存在,从情理上讲判决的权威性就不强。而且年轻人往往收入低,但需求和欲望多,而工资与奖金收入不能满足其需求时,很容易让其产生打手中审判权的主意,从而反过来促其心态的转变。

(五) 监督机制落实不坚决。许多出事法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前,院纪检部门就对其不廉行为有所了解,但是,出于家丑不外扬、工作能力强等多种考虑,往往以警告、扣奖金,甚至小范围通报等方式内部消化。如此,对其他法官产生了误导:毕竟对法院做出过贡献,小来小去的行为,院里会给予保护的,一旦心中的畏惧心减了,侥幸心就增了,这样的心态,出事在所难免。

(六) 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也不利于法官职业荣誉感的产生。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牛传勇在给《法制日报》社的信中说:当今社会,在给法院和法官提出了类似圣人般要求的同时,却没有让法院和法官感受到足够的尊重。人人可以指责法院,人人可以指责法官。这种环境下,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在法院外部是难以找到的。在法院的内部又实行严格的等级设置,再加上下级服从上级这一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使法官结结实实地处于法院的最底层。这种阶位的设置,也使法官最朴素的奋斗目标与理想就是:“不做法官,尽早走出最底层,晋升到更高的阶位去作法官的领导”。以不做法官为理想的现实,本身就是对法官精神追求的极大冲击。而法官的晋升等前途命运,全部掌握在一层层的领导手里。当法官对案件的意见与领导相左时,法官内心的艰难程度也可想而知。特别是当法官坚信自己对案件的判断正确时,其抉择时的心里滋味,恐怕是常人所难想象的。孰不知,这种境况是对法官独立思考与独立判断品格的最大考验与威胁,也是对法官在工作中获得职业荣耀感的最大挑战。理想与现实利益的博弈中,法官的最终选择恐怕也只有两个:要么去适应,部分或彻底放弃自己所谓的理想追求,要么选择离开[17]。可以想象,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留下、学会适应的法官他的心态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五、  从心理学法官需求层面提出的对策

马斯洛认为人类有五种需要:生理上的需要、安全上的需要、感情上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人都潜藏着这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但在不同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所以法官在最需要钱时,最容易贪赃枉法,因此,在制度设计时要在法官可以体面的生活的前提下再授予其办案职权。此外,俗话说“万事开头难”,“顺利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受贿也同样适用。毕竟贪赃枉法不是光彩的事,每一名法官在第一次面对贿赂时都会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此时其心态健康与否直接影响他的行为,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如何通过外因(制度或机制)来影响内因(法官心态),让法官不想、不必、不能、不敢有这个第一次,做到“慎初”,开不了受贿的头,这才是廉政建设的重要突破口。从这点出发,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大幅提高法官工资收入,满足法官生理上的需要,为法官廉洁公正执法提供物质保障。一是大幅提高法官津贴标准,至少应高于信访津贴、纪检津贴,并且像警衔工资一样退休后依然享受。据报道,俄罗斯为整治官员腐败,国家杜马在今年2月通过一部新法律,将执法部门目前100万名雇员的规模削减20%,并把雇员们的月工资从约300美元提高至1222美元。[18]这是一种可以借鉴的方法。[19]二是由最高院推动法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这才是解决法官地位、待遇等问题的根本方法,但难度确实很大。总之,一份稳定、丰厚的收入对于保证法官公正廉洁司法很有必要。必须让法官形成这样一种思维定式:只要我当上法官,又能平平安安地退休,无论在岗还是退休都能体面地有尊严地生活,根本不必去贪恋那点贿赂之物。而且,高收入本身就容易让法官产生一种心理优越感,在面对各种挫折时,更容易让自己心态平和。这些心理暗示对法官面对当事人行贿时做到“慎初”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二)强化职业保障,切实加强监督,满足法官安全上的需要。一是要建立独立的专业性的法官考评管理委员会,明确限定调查、追究、罢免法官的法定事由,科学设置监督法官的程序,确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除非是因为受贿、关系原因所致故意造成裁判错误,否则法官免受处罚,实现对法官考核、任免、调查、追究、处分等事项的专业化、程序化、法治化,依法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免除法官行使职权的后顾之忧。[20]二是要坚决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落实各项司法公开措施,让所有诉讼程序都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设立廉政监督电子信箱、电话、邮箱等方式,随时接受当事人的举报;建立对拟提拔人员向纪检征求意见制度,坚决避免带病提拔;健全诫勉谈话制度,对举报涉及的法官及时谈话提醒,做到警钟常鸣。对查实的不廉不公行为,按照相关制度坚决查处,让其真正成为每个法官心中的“高压线”。香港治交通:提醒多(宣传片、随处可见的标志),罚得重(酒驾最高监禁3年),2010年车祸致死人数降至56年来新低。[21]管理对象不一样,但管理原则应该借鉴。就是要通过这种“保”与“压”,让法官珍惜职业,慎重对待“第一次”。

(三)营造“家”的氛围,强化职业认同,满足法官的感情上的需要。马斯洛认为:感情上的需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友爱的需要,即人人都需要伙伴之间、同事之间的关系融洽或保持友谊和忠诚;人人都希望得到爱情,希望爱别人,也渴望接受别人的爱。二是归属的需要,即人人都有一种归属于一个群体的感情,希望成为群体中的一员,并相互关心和照顾。因此,我们建议一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强化机关党组织、工会、妇联、法官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大众化文体活动,切实帮助法官解决其个人或家庭的具体困难(这里也包括退休老法官),让法官形成一个思维定式:法院就是我的家,家荣我荣,家里出事我脸上也无光。二是拉大法官津贴的级差,同时变单纯的按从业年限、职务职级评定法官等级为综合考虑从业年限、办案数量、办案难度、职务职级、发表论文情况来评定法官等级,并且达到一定级别的法官工资、待遇应比从事行政工作的院领导班子成员甚至院长还要高。三是应杜绝各级领导针对个案的、明确的判决内容的指示,减少对法官的干扰。以上二点和三点的目的就是让优秀法官的人生追求从 “成为管理法官的领导”的单一选择变为“法官领导和资深法官”两种选择,既做一名优秀的老法官同样能体现较高的人生价值,同样受社会尊重。总之,就是要让每一名法官都认同法院这个家,认同法官这个职业,认同之后才有爱,才会有奉献与付出,才会有信仰和向往。

(四)提高法院、法官的社会地位,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满足法官的尊重需要。一是争取抓住新一轮政法体制改革契机,将基层法院行政级别确定为副县,内设机构及人民法庭明确为正科或副科,这样一方面是落实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有利于树立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也拓宽了基层法院法官的成长空间,有利于增强基层法院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二是应针对《公务员法》实施后对法院非领导职务配备混乱的情况,争取中央有关部门及时出台新的文件,进一步明确法院各类非领导职务配备标准。三是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建立从优秀律师和检察官中选任法官的工作机制,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集聚到法院,逐步形成法律界的金字塔尖。四是提高独立办案法官的从业条件,明确规定初任助理审判员不能独立办案,可以独立办案的法官必须是年满40周岁的审判员,或是有5年以上助理审判员经历的法官。至于案多人少的矛盾可以通过实行法官助理制来解决。如此,让法官职业成为每一个法律业界内人士的“泰山之巅”,“一览众山小”的社会认可促成的心态只能是神圣的历史使命感!

(五)突出法官在法院和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满足法官自我实现的需要。一是推行案件法官负责制。判决书上署名的是法官,法官对这个案件终生负责,那么就应该让法官做到“我的地盘我做主”,让法官在每一次的判决中体验职业荣耀感。即使判错了,还有二审程序来纠正,还有错案责任追究调离审判岗位呢,怕什么!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实行案件法官负责制,审委会结论、庭务会结论、院长意见都仅为参考,判决的最后决定权在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手中,当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也要对这个案件终生负责。佛山中院的“审判长责任制”即是有益的探索,构建以审判长为中心的审判组织运行模式,加重审判长的案件责任,强化审判长的廉政监督,完善审判长的职业保障,逐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22]这应该是法官管理机制改革的趋势。二是改革审委会研究案件制度。重点有四:从事行政工作的人员不应被任命为审委会委员;部分有经验、有学历、公认是业务尖子的非领导法官也可以被任命为审委会委员;专职审委会委员必须有实际从事审判工作时间、学历、在司法刊物上发表文章篇数、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能力的要求;如果短期内不能实行审委会结论仅为参考意见的改革,则必须实行审委会成员对讨论案件结果负责的制度,对于经审委会研究后仍被发回改判的,应当追究相关审委会委员的责任。从而通过增强审委会委员的责任心来堵塞个别法官别有用心的行为。三是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真正将一批正直、有学识的法官推向领导岗位,让八面玲珑之徒没有市场,法院内必须是清风正气,风正则气正,气正则心正。“责任、挑战、正气”,在这样的氛围下,法官的心态只会变得更积极,更有责任感。

总之,在坚决强化监督机制的同时,如果法官的地位不能有实质性的提高——通过建立真正的身份保障制度,使其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可以安心并独立办案,不必整天担心学位、末位淘汰、莫兆军式的遭遇[23]、发表学术论文和自己的年龄;同时改变对法官的评价标准——以尊重司法经验取代片面追求年轻化和高学历,那么,真正的精英会远离法院,而且,还可能时时孕育着各种私欲膨胀的契机。[24]

 

作者简介:

任建国,男,1972年生,河北省抚宁县人。2004年通过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进入敦化市人民法院。2008年通过自考,取得吉林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证书,同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现为敦化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四级法官。

联系方式:04336339007            手机号:13944363616

E mail:jldhrjg@163.com 

卢久绪,男,1961年生,吉林省敦化市人。19897月进入敦化市人民法院,历任立案庭副庭长、书记员管理科科长、监察室主任,现任敦化市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等法官。

联系方式:04336339018            手机号:13944338880

E mail:dhfy6339007@163.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任建国  卢久绪             日期:2011815



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一辑,第6页。

[①]陈卫东:《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述论》载中国民商法制网20061215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0044,于201145访问

[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最高检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答问,  http://www.scio.gov.cn/xwfbh/qyxwfbh/201001/t528362.htm,于2011425访问

[]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 2009年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受理案件1137万件,结案1054万件;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170万件,结案1100万件。数据均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 取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司法系统贿赂犯罪涉案人数2620人,其中法官涉案人数105人;2009年司法系统贿赂犯罪涉案人数2760人,其中法官涉案人数137人;2010年司法系统贿赂犯罪涉案人数2721人,其中法官涉案人数113人。

[⑥] 2005年上半年,江苏省共发生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伤害法官及以围攻、辱骂、威胁等极端方式要挟法官等暴力抗法事件共80起。”王工:《中国职业风险调查》载《法制日报》20061114日。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73487.shtml2011年4月20访问。

[] 法官心态浅议》,载2009810日《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6900_178/2009_8_10_ji845323393901890029273.shtml2011420日访问。

[⑧] 〈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一辑,第20页。

[⑨] 〈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一辑,第45页。

[⑩] 〈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一辑,第6页。

[11] 〈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一辑,第39页。

[12] 〈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一辑,第93页。

[13] 〈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一辑,第11页。

[14] 广东湛江法院腐败窝案追踪:9名法官与人合谋获利》,载中山预防职务犯罪网http://www.zsnews.cn/ZT/ZSJCY/2011/04/25/1703604.shtml2011510日访问。

[15] 唐正旭:《论法官心态建设的制度依赖》,载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sw/200904/20090430201027.htm2011420访问

[16]目前基层法院法官面临的心理压力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二是矛盾难解,来自当事人人的压力大。三是责任重大,来自规章制度的压力大。四是待遇低,生活压力大。五是司法公信力低,社会舆论压力大。史秉永:《重视基层法院法官的心理压力》,载《人民法院报》2011430日第2版。

[17]骨子里关注基层法官检察官断层》,载《法制日报2006530http://news.sina.com.cn/o/2006-05-30/08349065201s.shtml

[18] 林笑、伊文:《俄罗斯有十所‘贪官监狱’》,载《环球时报》第2450期,2011530,第4版。

[19] 邓星西:《心理学需求层次理论视角下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初探》,载《湖南法院网》之院长论坛,2009930

[20]许蕊:《基层法院人民法官现状及思考》,载《法律图书馆》之论文资料库201133

[21] 尹世昌:《香港治交通:提醒多,罚得多》,载人民日报201151713

[22]李华斌:《推进审判管理改革的排头兵》,载《中国审判》2011年第4期第31页。

[23] 莫兆军是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写的借条,判决被告败诉。之后,被告夫妇在法院外自杀身亡。公安机关介入后,原告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被告所写。莫兆军也因此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关押一年多后,被判决无罪。

[24]吴存银:《和谐语境下司法公信力的重铸》, 载《中国审判》2010年第七期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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